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依法辦理通報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兒童健康,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之執行人員資格,依該署113年6月7日國健婦字第1130461720號公告,係由經該署審核通過且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幼兒專責醫師等方能執行。
二、另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三、有關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需事先向該署申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 案」施做資格,方可由具執行資格醫師提供篩檢服務。倘醫事服務機構(含聯合評估及一般門診)醫師於診察或提供篩檢服務發現兒童有疑似發展遲緩情形或診斷為發展遲緩,應依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並運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電子轉診平台進行轉介至具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醫院設立之分流門診評估。